一、企业负债时股东应承担何种责任
公司出现欠款情况,股东所承担的责任如下:
-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,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度为限度,对公司承担责任;
-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,以其认购的股份数量为界限,对公司承担责任;
- 存在出资瑕疵的股东,需在尚未缴纳的出资本息范围内,对公司债务无法清偿的部分,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。
通常情形下,依据相关法律规定,公司债务理应由公司自身承担,股东一般不会承担公司债务。这是因为股东对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,所谓有限责任,是指公司成立时,股东需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股权比例,足额缴纳出资从而获取股权。当股东全额完成出资义务后,其责任实际上已履行完毕。此后,公司债务由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,与股东并无关联。
二、公司债务催收需关注哪些法律要点?
在公司追讨债务过程中,应当留意以下法律问题:
- 债权必须真实存在且具备合法效力;
- 注重留存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各类证据;
- 积极查询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;
- 严格关注诉讼时效,避免超期,同时保留好催收记录与证据,必要时可作为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;
- 若债务存在担保,需在担保期限内主张相关权益 。
三、公司债务能否进行转让
公司债务是可以转让的,但需满足以下条件:该债务是合法有效存续、且能够进行转让的债务;债务人与受让方就债务转让达成一致意见;并且债务人获得了债权人的同意。
淄川区位于淄博市中部。地处东经117°41’~118°14’,北纬36°22’~36°45’。南邻博山区,西接章丘市,北与周村、张店、临淄三区相连,东傍青州市,东南与临朐、沂源两县接壤。东西长49公里,南北宽42公里,总面积999.065平方公里。淄川之地,夏商为青州之域,秦属齐郡。西汉初建般阳县,南北朝·元嘉五年(公元428年)为贝丘县。隋·开皇十八年(公元598年)为淄川县,唐初置淄川郡。宋置淄川郡属京东东路。元设般阳路,治所在淄川城。明初设般阳府,洪武九年(1376年)升淄川县为淄川州,洪武十年(1377年)又改为淄川县,属济南府。清沿明制。辛亥革命后,废府设道,淄川县属济南道。民国17年(1928年)撤道,民国20年(1931年)县辖十路改为九区。1948年3月,淄川县全境解放,辖11个区。1955年4月,淄川县制撤销,原县境内建立杨寨、洪山、昆仑3个区。1956年2月,撤销昆仑、杨寨两区,设淄川区。1958年4月,洪山区撤销,归淄川区。